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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孩子名下财产 离婚时不得“分割”
2010-08-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在线律师:顾红梅律师(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

  张女士咨询:我和丈夫婚后买了一套房产,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登记了我们和儿子共三个人的名字。

  现在儿子6岁,我和丈夫准备离婚,初步商定孩子由他直接抚养。请问这套房产该如何分割?

  顾律师: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你们在办理房产证时加上孩子的名字,在法律上意味着你们已经将部分产权让渡于小孩,使其成为共有权人,该处分行为经过房产部门登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小孩享有该房产的共有权。所以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为孩子保留其应有的份额,也就是说你和丈夫只能各自分得该房产的三分之一左右,剩下的三分之一属于小孩的财产,一般由父母中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代为管理,但不得侵占、挪用,非为孩子的利益不得处分。因此,不管孩子归谁抚养,抚养一方也只能分到三分之一,对于小孩的三分之一部分,他只能够代为管理,但不能随意处置。

  王小姐:我丈夫一直没工作,靠他父母生活,去年他的债主找到家里来要债,他就跑了,到现在已经半年多了,不见踪影,电话也不通。我现在万念俱灰,他一直不顾家庭,不管孩子,我不仅要照顾孩子,还要照顾他的父母,实在支撑不下去了。我现在想离婚,请问法院没有他的地址能送传票给他吗?如果法院通知不到他,我还能离婚吗?

  顾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你的陈述,你丈夫离家出走导致你不能向法院提供他现在的送达地址,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对他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自法院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他没有出庭应诉,法院就得以缺席判决的方式为你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决。但是,缺席判决并不必然导致法院支持你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破裂”,如果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点,法院还是会判决不准予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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