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需要哪些条件?
9月18日,本报“律师热线”(3502630)由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的王英杰律师接听并解答。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需要哪些条件?
李女士:我与前夫于2004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5岁的儿子由前夫抚养,抚养费也由前夫承担,我每个星期可探视一天。2007年,前夫再婚,并于2008年又生育一个儿子。我担心前夫的情况会影响孩子成长,现在我开有一家公司,收入也不错,并且买了房,也没再婚,想把孩子要回来抚养。请问把孩子要回需要哪些条件?
王英杰:李女士所提到的问题其实是离婚后小孩的抚养权变更问题。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李女士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工人受伤,该找谁索赔?
梁先生:2009年6月初,我被一个建筑工程的包工头李某召集到工地做木工。7月10日我在3楼搭建施工架时,不小心跌落地上,当即昏迷,后被送进医院抢救,并住院60天。经法医鉴定,我的伤残等级为6级。出院后我找李某索赔,但李某却称该工程是他帮某建筑公司做的,他只是该工程的木工负责人而已,让我找建筑公司索赔。经查,李某没有建设施工许可证。请问我该找谁索赔?
王英杰: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雇员人身伤害赔偿纠纷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建筑公司作为发包方,理应知晓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却仍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设施工许可证及相应资质证书的李某,导致梁先生摔伤的结果与其违法发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建筑公司应负一定赔偿责任;李某作为该工程的木工负责人,在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程,召集梁先生到工地做木工,其与梁先生已经形成雇主与雇工的关系。导致梁先生摔伤与其没有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李某应对梁先生的人身伤害负主要责任。梁先生可以要求建筑公司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自己人身损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