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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与前妻同居生活近10年 死后一半财产归前妻
2008-09-1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一女子离婚后又与前夫同居生活近10年。前夫因煤气中毒死亡后,其父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儿子全部财产作遗产分割。该女子也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前夫财产分割出自己份额后,将剩余部分再作遗产分割。经两审,本市二中院判决女子对前夫财产享有一半份额,剩余份额再作为遗产分割。

     42岁的女子刘盈与王俊离婚后,又经同事劝解一直同居生活。2005年1月,双方在共同居住地煤气中毒,王俊因抢救无效死亡,刘盈脱离危险康复出院。王俊丧事期间花销均由刘盈支出。按照法律规定,王俊的女儿王文芳、83岁老父王新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王俊死后第三天,其老父王新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儿子全部财产都作为遗产分割。但诉讼期间,孙女王文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王新进行医学鉴定,经鉴定王新患有脑血管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缺乏明确的民事表达能力,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原诉讼由此中止。

     2006年2月,刘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王俊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中有自己一半份额。财产范围包括:两套住房,14万元的商品房首付款及桑塔纳轿车一辆。

     法院将上述两起案件合并审理,王新由儿子王立(王俊的哥哥)作为监护人代理出庭。

     一审法院查明:当事人间的争议焦点为刘盈与王俊生前是否是同居关系。刘盈提供的居委会证明证实,双方共同生活至2005年1月。刘盈还向法院提供了王俊死后,礼金及操办丧事的单据。随礼人员有刘盈的朋友及王俊的领导、同事。鉴于刘盈当时与王俊同时煤气中毒,且刘盈出具的随礼单据与居委会证明能够相互印证,故应认定刘盈与王俊生前系同居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刘盈与王俊生前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故判决刘盈应对上述财产享有50%份额,其余50%财产再作为遗产予以分割。

     一审判决后,王新不服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认为刘盈所争执的财产全部系王俊自行购置,双方已离婚10年,该财产与刘盈无关,要求改判驳回刘盈诉求,并由刘盈承担诉讼费用。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刘盈与王俊离婚后,又经人劝解复婚同居生活至王俊死亡时止的事实,证据充分,足资认定。判决刘盈对其与王俊生活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享有50%的份额是正确的。(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如何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双方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一般共有财产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财产按份额或部分份额平等享有所有权,一般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未婚同居的当事人,对其共同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份额,有约定的按约定份额按份共有,如对其共有财产份额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按共同共有平均分割。

     本案中,由于王俊死亡,双方同居关系解除,在双方对财产分割没有约定的前提下,应按照共同共有平均分割。由此,法院判决刘盈对上述财产享有50%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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