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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多留“后遗症” 子女权益应维护
2007-12-0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近两年,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受理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经研究分析,法官发现造成这一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离婚案件审理中留下的“后遗症”。

 

  离婚案件的诉讼涉及三个主要问题,一是婚姻关系的解除,二是子女抚养,三是财产、债务分割。在法院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往往有一方当事人迫切希望离婚,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不惜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上答应对方不甚合理的要求。当然,在共同财产的处置上双方当事人均有自由处分权,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又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对于双方达成的分割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协议法院应依法予以认可。但是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他们今后的学习和生活能否得到保障,关系到他们今后的健康成长。因此,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不能简单的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达成调解协议,而应依法认真审查,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会带来以下问题:

 

  1、执行难。一方在离婚时经济条件较差,有的甚至无固定收入,可是为了离婚,也答应每月给付子女较高数额的抚养费。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无力给付,另一方申请执行,因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给执行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2、增加诉累。一方离婚时无自行抚养子女的能力却答应自行抚养子女,离婚后不久,即以子女的名义起诉要求给付抚养费,另一方则以离婚时系自愿达成协议而拒不同意给付。或者,在第一种情况下,无力给付高额抚养费的一方即起诉要求减免抚养费。这样,往往在离婚后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即就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第二次诉讼,增加了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成本。

 

  3、激化矛盾。离婚后,双方本应各自开始新的生活,可是因为离婚时留下的隐患,又要在法庭上为子女抚养问题而剑拔弩张,一方面父母之间关系越来越紧张,继而又会引发关于探视子女问题等纠纷,另一方面孩子会受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母一方的影响,而仇视另一方,对本因离婚而得不到完整的父母之爱的孩子的心灵造成更大的伤害。

 

  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应力图避免上述三个方面的隐患。为此,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的抚养能力。在确定子女抚养问题时,应认真审查双方的抚养能力,尤其是对于一方自行抚养子女或一方给付高额抚养费的案件,更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自己抚养或给付能力的相应证据,如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则对其达成的协议内容不予认可。

 

  2、向双方当事人讲清有关法律规定,促成双方达成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协议。抚养问题毕竟牵涉到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为了亲情的融洽和调解协议的执行,应将有关抚养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讲清楚,教育他们不能以此作为双方离婚问题的筹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双方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达成协议。

 

  3、以保护子女利益为原则,就抚养问题依法判决。如果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不顾子女利益,不能就此问题达成自愿、合法的协议,则应由法院根据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子女的实际需要做出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利益。

 

  夫妻因感情不和而解除婚姻关系,追求各自的幸福本无可厚非,但是孩子毕竟是父母爱情的结晶,一方不能把孩子作为离婚时要挟对方的条件,更不应该逃避和推卸自己对孩子应尽的义务。希望那些走出围城的父母,主动承担起自己应尽的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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