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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妻子卖共有房产 法院判买卖合同有效
2007-04-3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京报网讯(通讯员蒋春燕)金女士在离婚前隐瞒了已婚事实,将其与丈夫陈先生共有的房产出售给唐某。陈先生得知后,将二人一起告上法庭。昨天,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了陈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据悉,此案是《物权法》颁布后,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结的第一件涉及物权取得的案件。
  据介绍,陈先生和金女士夫妇曾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金女士。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引发离婚诉讼。诉讼期间,金女士委托中介公司将该房以4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唐某。买卖过程中,金女士隐瞒了已婚的事实,并向公证部门提交了单身证明。后该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唐某,他随后对该房装修并居住。去年7月,法院判决陈、金二人离婚,并确定涉案房屋归陈先生所有。金女士不服,在二审诉讼中出示了其与唐的房屋买卖合同。二审法院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未定,中止了此案审理。
  后陈先生将金女士与唐某诉至一审法院称,金女士未经其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产,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无效。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陈先生不服上诉。
  二中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属于该夫妻共同财产,金女士擅自变卖已构成无权处分。但根据《民法通则》相关条款,买受人为善意时,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本案唐某已取得房屋产权登记,且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唐某基于善意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其与金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陈先生不得请求返还,只能向金女士请求赔偿。
  据了解,此案的处理原则符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章“关于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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