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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发妻毁名誉 妻诉离婚获支持
2007-04-3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案情回放]

  2005年12月,刘某与钱某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4月两人分居。

  由于钱某不满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的经济开支,和刘某多次冲突。2006年8月,钱某冒用某派出所的名义,在刘某经商场所和居住地到处张贴“通缉令”,称刘某利用婚姻诈骗钱财16万元,并称刘某长期走私香烟。

  刘某认为“通缉令”的内容严重伤害自己的名誉和夫妻感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于是一纸诉状将钱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律师说法]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勤学:《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公民个人是无权发布通缉令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主要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以离婚。《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情形有:(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钱某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擅自发布“通缉令”,损害刘某名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走到尽头,完全是咎由自取。

  本报记者 周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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