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新闻 > 正文
妻子擅自堕胎丈夫怒讨生育权
2006-09-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我和妻子结婚不足半年。一个月前,我俩因琐事恶吵后,她回娘家住,一直不肯回来。她走时已经怀孕,可我并不知情。前几天,她妈妈说漏了嘴,我才得知她已经私自做了人流手术。听到这个消息后,我们全家异常气愤,我觉得没法再和她过了。请问我可以要求离婚吗?她侵犯了我的生育权,我可以向她要求赔偿吗?”

  太原市民赵先生律师解答

  妻子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丈夫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自由的内涵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层含义.法律赋予了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但同时也抑制公民滥用此权利。

  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即使是赵先生的妻子私自堕胎,赵先生的起诉权仍然依法受到限制。

  但如果双方协议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可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法律保护弱者更多:妇女有不生育的自由

  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行为,这个行为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依靠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间享有平等的权利。

  我国现行法律对男性的生育权利无明文规定,更无特殊保护,仅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中笼统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相反,我国法律对女性的生育权利则予以特别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见,妇女未经配偶同意选择流产的行为,不构成对配偶生育权利的侵权。

  男性维护生育权:胜诉太难

  近年来,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出现了一些类似本案的男性维护生育权的诉讼,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大多数要求认定侵权或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律支持。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妇女的保护强于男性。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