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少女冒姐名 离婚:法律不认账
2006-09-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为求爱情,冒充姐姐之名结婚,不料婚后苦涩连绵。要求“离婚”,谁知法律又不认账。
无为县严桥镇的小玉与小武在外地打工期间相识恋爱。2003年11月,小玉执意要与小武登记结婚。但当时小玉年仅16周岁,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为了表示对爱情的忠贞,小玉灵机一动,利用与姐姐大玉相貌相似之便,盗用了大玉身份证件,冒用大玉名字和小武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有了红本子,两青年幸福地过起了小日子,并很快生育一个女儿。然而,婚后的柴米油盐酱醋茶,让他们恋爱时的美好梦想很快破灭,随之而来的是争吵不断,矛盾重重。最终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于是分居。今年3月,小玉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玉在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利用他人身份证件,冒用他人名义,与小武所办理的结婚登记领取的结婚证,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双方合法夫妻关系的有效证明,认定双方属同居关系,小玉所提起的“离婚”之诉不能成立。同时,法院向婚姻登记机关建议撤销该结婚证。最终,双方只能就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纠纷,接受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