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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户籍在娘家强住老娘遗产房
2006-09-1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方老太太去世前留下遗嘱,将房子留给长子(以下称哥哥)。方老太太去世后,户籍在涉案房的次子(以下称弟弟)以母亲生前保证自己居住权为由强行住进了涉案房屋。哥哥起诉弟弟,要求弟弟腾退房屋。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弟弟虽然有户籍,但仍应该腾退房屋。

  老娘遗嘱确定房屋继承人

  方老太太住在沙区的一套承租公有房屋内。1999年年底,方老太太在“房改”时申请购买居住的承租房,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后来,方老太太留下公证遗嘱表示,自己死后房屋由大儿子继承。方老太太在一份遗言中说,自己死后这套房子没有小儿子的继承份额。

  2005年,方老太太去世。哥哥按遗嘱继承了房屋。但是,弟弟却于当年6月强行住进了这套房子。哥哥于2005年底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但是,弟弟拒不从这套房子里搬出。哥哥无奈之下将弟弟起诉到沙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弟弟腾退房屋。

  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弟弟腾退房屋,赔偿哥哥已交纳的水电费、供暖费。弟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终审判决弟弟败诉

  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弟弟认为,本案为家庭内部成员纠纷,法院不应受案。自己是涉案房屋的原始居住人,母亲生前购房时在认定单上写明,保证自己作为共同居住人居住。因此,哥哥应该保证自己的合法居住权。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弟弟的户籍关系仍落在涉案房屋,婚后一段时间也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后来,弟弟与妻子、孩子已迁出,并且弟弟与妻子共同投资取得了甘井子区一套住宅的使用权,弟弟对此房有居住权。

  弟弟离婚时,在协议中表明自己从该房屋搬出,应视为放弃对甘区这套有使用权的房屋居住权。母亲在遗言中不同意小儿子在该房享有权利,哥哥已按遗嘱继承成为涉案房屋产权人,弟弟占用该房构成对一审原告的侵权。

  因原告、被告是成年人,并已结婚,双方的争议不是家庭内部纠纷,法院应该受案。近日,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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