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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散他人家庭不负赔偿责任?
2006-09-1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妻子出轨离婚,男子起诉向前妻和第三者索赔18万元,近日被永川法院驳回请求;我市司法界人士各抒己见

  夫妻之间应有互相忠诚的义务,这不只是一项法定义务,更是为人夫妻的神圣责任。但当美好的希冀化为泡影,婚姻遭遇变数时,没有过错的受害方,该为自己维护些什么权益?在此,我市司法界人士为遭遇婚变的无辜受害者,各抒己见进行法律分析。

  妻子出轨离了婚,认为受到妻子与情人不正当关系的刺激、患上了精神病的男子,将两人告上法院,索赔18万余元。近日,永川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损害赔偿案。因女方的情人不是夫妻离婚一事中的过错方,男方索赔缺乏依据,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妻子出轨9年露馅

  男子谢某是某轮船公司职工。因工作关系,与妻子潘某聚少离多。大约从1991年开始,独自在家带着儿子生活的潘某,和单位医生姚某有了不正当关系。

  谢某称,他到了2000年10月,才发现两人的不正当关系。谢某受了刺激,出现精神异常,不久住进医院,出院后一直服药。

  2001年,感觉“咽不下一口气”的谢某,再次与妻子发生纠纷。谢某一怒之下,将前来劝架的姚某砍成轻伤。后经重医附一院鉴定:谢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状告前妻和第三者

  2001年5月,谢与妻子自愿离婚。谢某没就妻子出轨带来的伤害索要过错赔偿。2002年12月,潘某与姚某完全了断后,

  又与谢某复婚。2004年底,二人因感情不合再次离婚。

  “姚亲口告诉我,他和我老婆有10年关系了。”第二次离婚一年多后,谢某以精神受到严重刺激引发精神疾病、不能正常生活为由,将前妻和姚某都告上了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183200元。

  法庭上,前妻潘某承认在第一段婚姻中,背叛过丈夫谢某的事实,但称第一次离婚前,两人已断了关系,再无联系。而姚某全部否认两人有关系。

  法院驳回索赔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在双方第一次离婚时存在过错。但原告并未在第一次离婚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1年内索讨损害赔偿,而是选择了与潘某复婚,由此说明原告已放弃赔偿请求。

  两人复婚后至第二次离婚期间,潘某与他人再无任何关系,对第二次离婚没有过错,也不应赔偿原告。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应是有过错的一方,被告姚某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故不应当承担赔偿。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焦点一家庭遭人搞散第三者没责任?

  永川市法院李法官(主审法官):夫妻双方因“第三者”的插足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的配偶索赔,不能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请求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其次,必须是因为是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才能向配偶提出索赔。如果不提出离婚请求,或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的,便无权提出此类损害赔偿请求。

  焦点二丈夫搞一夜情妻子无权索赔?

  李法官:《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比如同居,应是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且在一定时间内的同居。如果只是断断续续的性关系,无过错方不能向离婚配偶索赔。

  海外律师事务所饶敏律师:偶尔嫖娼、一夜情,虽然有违夫妻的忠诚义务,但因其不属第46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无过错方索赔的话,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当然,对于一方有过错,但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情形,法院在认定夫妻矛盾中的过错时,会在家庭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监护等方面,向无过错方予以倾斜。但这种照顾不是真正法律上的保护。

  焦点三请求帮忙捉奸法院往往拒绝?

  陈伦律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向“过错方”索赔,必须拿出能够证明对方有过错的证据,且取证方式必须合法。如果当事人无法自行取证,可申请法院帮助调查取证,法院可以接受申请,也可拒绝。

  当事人可自己采用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取证,音像资料可作为呈堂证据;当事人可以请律师、调查公司取证;还可以请当地居委会、邻居、目击者等知情人出庭作证。

  饶敏律师:如果当事人申请法院帮助收集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法院一般会拒绝。法院只对当事人无法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取证。法院也一般只对当事人收集的证据进行认定,或决定是否采信,而不会帮任何一方去取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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