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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受害方诉离婚可申请“缺席”
2012-09-24作者:未知来源:新华网

  2009年10月,刘女士认识了比自己小近20岁的董先生,两人一个月后便领取了结婚证。可是,婚后的生活却不像想象中那么甜蜜。据刘女士说,结婚后,丈夫董某总是无端怀疑她,开始是酗酒自伤自残,后来就开始对她进行打骂,最严重的一次甚至打断了她的两根肋骨。

  董某的拳头打碎了刘女士对于幸福婚姻的美梦。没过多久,刘女士就离开了家,随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从起诉开始,刘女士心中就总有隐隐的不安:“不管法院调解还是开庭,我都得和他见面,万一他一气之下又打我怎么办?”

  为此,法院在安排两人进行调解后,法官不得不一边将董某留下,一边安排人先送刘女士上车离开。

  记者从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了解到,类似刘女士这样在离婚诉讼中仍处于恐慌之中的家暴受害人不在少数,以往因为缺少相应的保护措施,法官能做的也不过是采取一些类似的权宜之计。今年8月31日,顺义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正式启动了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审理试点工作,其中一项重要的创新举措便是对家暴被害人实施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顺义法院副院长徐泽民告诉记者,今后,类似刘女士这样的处境,受害人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都能够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只要法院核实了相关情况,就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裁定的内容可以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其骚扰、跟踪申请人;有必要且具备条件的,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或禁止其在距离申请人经常出入场所50米或200米内活动等等。

  不仅如此,如果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确实极度恐惧,害怕因为正常的开庭审理使自己又重新受制于家暴中的施暴一方,或可能使自己的人身安全遭受危险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性缺席”。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可以允许由原告方的代理人代为出庭,但法官还需要单独听取原告方口头陈述意见,并提交书面意见。

  “除了对参与诉讼心存顾虑,很多家暴案件最终都没能被法院认可,原因就在于举证责任。”徐泽民对记者说,今后,顺义法院将尝试对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如果原告已经证明了受侵害的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是被告所为,此时的举证责任就自动转移给了被告。被告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侵害确实不是由其造成的,法院就将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此外,受害人在起诉前曾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投诉或要求救助、寻求治疗的,这些机构出具的录音或文字记载以及书面证词、诊断证明等,内容符合证据材料的,也都将被作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依据。且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也将高于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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