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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离婚案离不了公司法 避股市风险催生“土豆条款”
2012-09-24作者:未知来源:法制晚报

  钢铁大亨杜双华的离婚反反复复已经超过了10年至今仍没有结果;中证万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巴菲特”赵丙贤等人的离婚官司也都诉诸公堂……

  富豪离婚案,如今已经不是简简单单的夫妻两人的纠纷,由于涉及动辄上亿元股权分配的财产分割,富豪离婚如今越来越多地影响着一家公司甚至股市的波动。

  万贯家财

  丈夫掌控公司 妻子后知后觉

  男人掌控着上市公司,谋划着公司的发展和日常经营,女方则做全职太太,对公司事务一概不知。一旦发生婚变,女方的权益极难得到保护。

  杜双华前妻宋雅红的代理律师陈旭表示,杜双华案是宋雅红“被离婚”才引起社会关注的:当宋雅红在海淀法院起诉杜双华离婚时,杜双华的律师居然拿出了2001年河北衡水中院判决两人离婚的已生效判决书。宋雅红才知晓,自己早在10年前就已经“被离婚”。

  宋雅红说,就是这份10年前的判决,让她失去分割巨额家产的权利。

  如果隐瞒财产 打官司时要吃亏

  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刘昭彦表示,不少富豪离婚案都会出现隐瞒财产的情况。他代理的另一起官司中,丈夫与妻子在改革初期举债创业,开小饭馆、鞋店。

  经过原始资金积累,丈夫进军房地产界逐渐成为富豪,妻子安心在家相夫教子。直到离婚,妻子都不清楚丈夫的资产有多少。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后,妻子又发现丈夫的巨额股权于是再度对簿公堂。

  刘昭彦说,在这种婚姻关系中,妻子为家庭付出颇多,同时丈夫在分割财产上带有隐瞒。因此,即便妻子与丈夫签订了协议,种种事实也可以作为证据,证明丈夫隐瞒财产存在过错,从而在分割财产时,适度地让天平倾向于无过错并且相对弱势的妻子一方。

  富豪担心

  财产类型多 最怕分股权

  2011年,胡润中国富豪榜上的钢铁大亨杜双华卷入离婚官司,发妻宋雅红要求分割数百亿财产以及相关股权。准上市公司土豆网CEO王微在公司上市之际,也因被媳妇儿告上法庭面临巨额财产分割。连锁品牌真功夫创始人、原董事长蔡达标……皆陷离婚官司引发的巨额财产纠纷中。

  目前离婚率持续走高,其中不乏富豪巨贾。在他们中间,动辄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分手费不足为奇。但目前,对于有着雄厚家底的富商来说,另一半在离婚中提出分割股权最让人头疼。

  比如杜双华案中,2011年7月,日照钢铁集团通过媒体发布杜双华致媒体及公众的一封公开信,杜双华在信中直陈,对宋雅红的资金要求,不管1亿元还是5亿元,都一概应允,可唯独对日照钢铁的股权颇为介意。杜双华表示,宋雅红曾两次索要股权。

  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日照钢铁全年实现销售收入453亿元,集团全年实现利税76亿元,利润45亿元、上缴税金31亿元。据报道,2011年,日钢年度综合考核目标更显霸气,“产铁1320万吨,产钢1260万吨,利税100亿元!”

  分配拉锯战 最长十几年

  审理过相关案件的一位法官表示,富人析产形式呈现出多样化,比如股权证券、合伙经营的收益分配、没有取得产权的房子、收藏的古董字画等等,这些财产分割需要时间,进行核实和认定,确认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其中,股权分配占据绝大多数比例,“但股权分配往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

  首先,要确认一方股权在相关公司中所占份额,然后再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公证等一系列事宜,然后再根据双方有无过错等因素,确认析产分割比例。此外,还包括因离婚造成的生活质量下降、时间以及精神成本的核算。

  “富人离婚成本远远高于普通人,析产类型多,需要支持的成本也相应增加。协议离婚花费、诉讼成本费用、起诉费、评估费、调查取证费等等。有些富商离婚官司,股权分配拉锯战能达到几年甚至十几年。”法官说。

  析产规范

  打离婚官司 离不开公司法

  “富商离婚不仅要遵照婚姻法,还需要遵照公司法。”刘昭彦说,上市公司的股东变动和公司经营情况在某种程度上也涉及到股民的利益。所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权时,既要考虑到妥善解决夫妻双方的财产纠纷,又要考虑到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协调。

  《公司法》明确规定,其他股东的认可权和优先购买权必须得到保护。离婚案件中,夫妻之间就夫妻共同股权转让达成一致时,还需要经该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后,夫妻中股东一方的配偶方可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新股东。

  如果夫妻之间达成协议后,该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该转让行为,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在此种情形下,应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离婚股权转让 考虑他人利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法论坛副主任、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贾明军律师,曾经代理过赶集网创始人离婚案。他告诉记者,除婚姻法、公司法,不少富商离婚还会涉及到证券法甚至合同法。这几个法律之间的规定互相衔接配合。按照规定打离婚官司,对于上市企业来讲,才不会影响到股东的利益。

  富商离婚股权转让有一个重要原则,也就是《合同法》52条的规定,严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夫妻离婚协议如果涉及股权的分配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分配很可能不被法律认可。贾明军说,这是为了防止股东权益受损的最有力保证。

  贾明军说,婚姻法调整民事家庭关系,而公司证券分配、转让等涉及的是经济关系。要是打官司,一般要分开处理,先确定婚姻关系中财产与股权的分配,然后再解决股权转让或者出售的问题。

  风险规避

  为避股市风险 催生“土豆条款”

  富豪离婚会对公司发展以及股价产生多大影响?

  土豆网创始人兼CEO王微与女主播杨蕾的离婚纠纷,阻碍了该公司赴美上市进程。

  赶集网创始人杨浩然与妻子王宏艳的离婚诉讼,也同样影响到公司的上市进程。

  据媒体分析,杜双华离婚诉讼同样可能会对日照钢铁的发展产生微妙的影响。

  目前山东钢铁[1.94 0.00% 股吧 研报]旗下济钢和莱钢重组事宜基本敲定,接下来山钢对日钢的收购也变得更加迫切。

  不少行业分析师认为,假定杜双华的日钢股权最终半数被妻子分割,则日钢又多了一个重要股权人,会削弱杜双华的力量并减少其与山钢谈判时的筹码。

  富豪离婚对股价的影响,催生了“土豆条款”。

  “土豆条款”源自上海PE(私募)业界人士朱威廉的一条微博:“听说最近不少PE(风投)试图在SA(股东协议)中增加条款,要求他们所投公司的CEO(首席执行官)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尤其是优先股股东同意后方可进行。”

  不论是否可行,这一条款的产生,都显示出公司高管的婚姻或者家庭问题会影响到上市公司以及发展的进程。

  签订婚前协议 明确财产分配

  贾明军律师建议,解决这种富商与不确定财产金额的关系方之间高风险的离婚案件,最好的方法就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签订婚前协议,明确离婚时财产的分配,股权收益的分配,这样一来,对公司的影响会被降至最低。

  贾明军说,比如台湾首富郭台铭娶了曾馨莹为妻,同时与之签订财产协议,约定离婚时郭台铭名下股权不进行分割,因此也不会影响到鸿海公司的股价和未来的经营发展。

  “所以郭台铭结婚后,鸿海股价得以迅速回升。这可为内地富豪们所借鉴。”贾明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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