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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1/4离婚案涉“家暴” 举证难阻碍审判认定
2012-06-25作者:未知来源:羊城晚报

  广州中院调查报告指“家暴”举证难阻碍审判认定

  “清官难断家务事”,近日,广州市中院一名法官在撰写《广州市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情况报告》时引用了这句俗话。报告指出,该院近3年的二审离婚纠纷中,平均约有27%的当事人反映存在家暴,其中妻子仍是主要受害者,约占八成。而另一方面,因种种原因,家暴仍较难获得法院认定。

  妻子仍是主要受害者

  在对该院2009年至2011年审结的二审离婚纠纷中涉及家暴的案件进行调研后,广州市中院反家暴调研小组发布了上述调研报告。

  报告指出,该院2009年二审共审结离婚纠纷373件,当事人称存在家暴的有98件,占26.2%,此后两年分别为24.7%和30%。“平均约有27%的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

  一般而言,经济较发达地区、文化层次较高的人群对家暴的认知程度应当相对较深刻,但统计数据却令人大跌眼镜:广州12个基层法院审理涉及家暴的案件数量存在明显差异。以2011年来说,结案最多的天河区法院比最低的萝岗区法院、黄埔区法院高出19倍。

  “妻子仍然是家暴的主要受害者,占受害者的绝对多数,丈夫是最主要的施暴者。”参加调研的一位法官说,2009年至2011年,这一比例分别为84%、85%和74%。而受害者是丈夫的案件所占比例分别为6%、7.5%和18.3%;最后才是孩子、对方的父母。

  报告说,单纯主张存在精神暴力和性暴力的案件在过去3年里仅分别出现了3件和1件,身体暴力仍是主要的家暴类型。

  报告还归纳了一些女性对待家暴普遍的“消极方式”:为了孩子而忍让或等待对方“良心发现”的情况不少。有的受害者不主动提出离婚,一些受害者甚至在男方主动提出离婚后,也不同意离婚。

  家暴举证难度仍不小

  报告透露,广州中院2009年审结的二审离婚纠纷案中,仅8件家暴主张获法院认定,只占8%;2010年这一比例只有2%,2011年前三季度略高,但也只有15%。报告分析原因时认为:“除了当事人原因(法律意识不高)、立法原因(规定过于原则和狭窄),司法原因也是重要因素。”

  一位参与撰写报告的法官分析,司法原因主要是指对家暴司法审查的标准问题,“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态度不一、受害者承担的举证责任过重、司法审查标准不一,导致家暴难以被法院认定”。

  例如,“不少法官认为,如果受害人也有过错,就不应该支持其请求,例如对方有不忠行为、不尊重老人、赌博等似乎是出于‘合理’原因而施加的暴力。”

  这位法官还解释说,法院在审理涉及家暴的离婚案时,适用的是民事诉讼程序,但对家暴事实的认定适用的却是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受害人不仅要证明自己所受伤害的后果,还要证明是加害人所造成的。在相当比例的案件中,受害人提交了诸如报警、医院诊断书、鉴定书、投诉证明或证人证言等证据,但只要加害人矢口否认,受害人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五项标准判断是否家暴

  在审判实务中,广州市中院的法官总结了几种是否认定为家暴的情况:

  身体侵害达到持续性和经常性,构成家庭暴力;一次性身体侵害但达到一定的伤害后果,构成家庭暴力;争吵过程中的偶发性侵害,不构成家庭暴力;互殴,不构成家庭暴力;精神损害无证据证实,不构成家庭暴力。

  全国妇联权益部今年年初发布的调查显示,86%的被调查者认为家暴是违法行为,绝大多数被调查者支持专门立法。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反家暴法律,相关法律虽有禁止家暴的规定,但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一位广州市中院法官呼吁,应尽早制订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  记者 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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