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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1年就离 彩礼被判还
2012-06-25作者:未知来源:常德晚报

  常德晚报讯(通讯员 田凌)日前,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判决准许原告屠某与被告江某离婚;原告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江某返还彩礼现金5000元,原物返还金耳环一付、项链一条、戒指一枚。

  屠某与江某于2011年3月确定恋爱关系,同年5月5日在津市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没有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双方一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2012年5月8日双方举行婚礼,婚礼后不久,江某的父亲因家务琐事与屠某产生分歧,并引发纠纷,事后,江某单独外出务工。屠某和江某从结婚登记之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为短暂,屠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江某离婚。另查明,在结婚登记后举行婚礼前,江某给付屠某1万元现金,另给屠某购买了金耳环一付、项链一条、戒指二枚、手链一条。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法院认为,屠某与江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只2个月左右便登记结婚,婚后1年多时间内,双方仅共同生活几天,且现屠某提出离婚,江某表示同意,可见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系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难以共同生活,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屠某要求与江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江某给付屠某1万元现金及给屠某购买的金耳环一付、项链一条、戒指二枚、手链一条等款物虽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但该款物给付是按照当地农村风俗男方向女方赠送的聘金,且现双方均认为上述款物属彩礼性质,结合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仅短暂几天的事实,上述款物认定为彩礼才较为适宜。现江某要求屠某返还彩礼,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考虑双方婚姻生活状况,应适当返还彩礼,返还金额及明细由本院酌情确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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