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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后携女“赖”在婆婆家
2012-04-17作者:未知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1998年,唐先生与王小姐结婚结婚后,两人生活很甜蜜,次年就生育了女儿。但由于工作需要,唐先生随即赴南非工作,王小姐带着女儿也一直回娘家居住。2000年3月,王小姐至南非与丈夫团聚,同年底两人一同回国,一家三口与男方的父母共同居住。

  至2005年,婆婆金女士将这套租赁房购买为产权房,王小姐与女儿的户口就落在了这套房屋内,由于婆媳之间无法和睦相处,不久后,婆婆金女士和丈夫选择搬离,住到了女儿家。此后,为了孩子读书,唐先生夫妇将该房屋出租,另借住一套住房。

  2008年,唐先生夫妇感情恶化,遂后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仍居住在争议房屋内,而房屋的租金由金女士开始收取。

  一年后,公公死亡,房屋登记变更为婆婆金女士一人所有。2010年夏季,王小姐告知金女士,其与唐先生可能复婚,而且孩子也要读书,想搬回居住。金女士答应后,出资将房屋重新装修了一遍。去年8月,王小姐母女开始入住该房屋。

  但后来,金女士得知王小姐根本没有与唐先生复婚的意思,遂要求两人搬离这套房屋,王小姐的回答却振振有辞,她认为“有户口就有居住权”。忍无可忍之下,今年2月,金女士向法院递交诉状,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惟一产权人,要求王小姐和孙女立即迁出该房屋。

  庭审中,被告认为自己的户口都在系争房屋内,享有合法的居住使用权,而且在装修时还出资了1万多元,他处也没有住房,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法院认为,原告经核准登记为该房屋惟一权利人,对房屋的物权依法应受保护。被告以其户口在内拒绝搬离缺乏法律依据。审理中,原告为妥善解决纠纷做出了重大让步,主动提出补偿被告30万元的方案。结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这对母女迁出该房屋,同意在被告搬离时,由原告补偿3万元。当被告将户口迁出之后,再给付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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