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新闻 > 正文
协议离婚后"忘了"分割房产 诉至法院维权未获支持
2012-04-1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南报网讯 夫妻协议离婚,将财产分割完毕后才发现,家里还有一栋楼在男方手上,于是,女方随后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房产,但被法院驳回。法官表示,协议离婚须慎重,除非有足够明确的证据,否则,法院很难推翻离婚协议。

  王女士和吴先生是同学,都是南通通州人,1995年8月,两人领取结婚证结婚,当年就生下了一个女儿。2000年,夫妻两人在农村建造楼房一幢。2011年5月,因为双方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共同存款30万元归王女士所有,婚后无共同建房购房,离婚后住房自行解决。

  “当时办手续太仓促,协议签好后我才想起来,我们还有一栋自建的楼房没分割。”于是,王女士在索要不成后,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离婚协议中隐瞒了夫妻共同建房的事实,请求法院分割楼房一幢。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王女士作为讼争房屋的共建人,离婚时明知有房产而没有在协议中载明,且与被告协议分得30万元共同存款,从常理分析,双方应将财产全部处理完毕,不存在遗漏处理的问题。遂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通州法院民一庭法官表示,离婚协议书具备法律效力,当事双方一定想清楚后再签订,务必谨慎。同时,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也应详细询问离婚协议双方就子女、财产、存款等方面的处理方案,并制作成笔录存档,以在一方反悔时备查。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