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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建议
2012-04-16作者:未知来源:江苏商报

  建湖法院颜单法庭2009年以来共审结农村离婚纠纷案件331件,且连续3年增幅均在12%以上,农村离婚纠纷呈大幅上升趋势,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纠纷特点

  1、低龄化现象突出。当事人年龄在30岁以下和30至39岁之间的案件分别占离婚案件总数的40.3%和31.8%。

  2、婚姻存续时间短。婚后10年内起诉要求离婚的达70.3%,部分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尚未满一年。

  3、离婚原因较以前随意。近几年出现的婚姻纠纷中,当事人的离婚理由中有近30%完全不符合法定离婚理由,距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相去甚远,甚至出现因一方不洗碗、女方经常回娘家等原因而离婚的。离婚的理由随意,相当数量并非双方感情真正破裂而离婚。

  4、财产分割难度加大。主要表现在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区分标准上,财产价值的计量上,夫妻按揭贷款的处理上等等,给法官的处理带来较大难度。

  二、成因分析

  1、婚姻的感情基础不够牢固。不少婚姻并非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对物质的追求和享受上,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

  2、一方常年在外。近年来,农村家庭夫妻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的现象非常普遍,双方长期分居两地,夫妻感情逐渐淡化,最终导致离婚。这类情况占离婚案件总数的27.25%。

  3、存在家庭暴力。在农村,少数男子夫权思想严重而法治意识淡薄,日常生活中经常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双方地位严重不平等,许多妇女因无法忍受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

  4、夫妻共同财产形式呈现复杂化多元化。随着经济的发展,投资的多元化,夫妻共同财产突破传统范围,股权、投资权益、基金,期货及金融性资产等等新型的财产形式纷纷出现,即使是房产也因房产证获取的时间不同使得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变得非常棘手。

  三、对策建议

  1、更加注重调解和法律释明。坚持调解优先方针,立足调解和好,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促进家庭和谐、夫妻和睦。多对离婚的后果做法律释明工作,避免机械办案,简单了事。对婚姻关系确实难以维系的,在判决离婚时妥善处理好财产、子女抚养权等其他事宜,确保案结事了。

  2、加快农村发展。地方党委政府应加大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努力增加农民收入,让农村青年致富在当地,从客观上减少因夫妻分居两地引发的婚姻家庭矛盾。

  3、加强法制宣传。人民法院应以《婚姻法》为重点,在农村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农民树立健康的婚姻观念,切实改变父母包办和重男轻女的封建陋习,从源头上避免家庭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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