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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赖”不履行离婚协议 前妻诉请法院终得维权
2012-04-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滑县人民法院 吴俊鸣 曹振亚

  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缘分,但如若夫妻感情如确已破裂,相对于对簿公堂,协议离婚对双方来说是最便捷的分手方式,协议离婚对夫妻双方心理伤害也较小。但是达成的离婚协议,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3月16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史某诉被告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因前夫拒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给付财产的义务,前妻一纸诉状诉至法院,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温某给付原告史某50万元挖机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史某、温某双方因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于2010年8月30日协商离婚,并达成书面离婚协议一份,该协议第三条约定:“甲(原告史某)乙(被告温某)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价值一百万元的挖机男女各占50%的股份,其他(房产)全部归乙(原告)所有。”协议签订后,双方即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温某与他人结婚后,原告史某曾多次找被告温某索要挖机款,被告拒不付款。经原告申请,2011年11月21日,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原、被告共有的LIUGONG柳工205挖机和LIUGONG柳工907挖机予以查封,由被告温某保管”,被告温某在12月19日开庭前对裁定书未提异议,开庭时又提出两台挖机已经转让他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8月31日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 LIUGONG柳工205挖机和LIUGONG柳工907挖机属原、被告共有,双方各占50%的份额。现原告史某不愿意与被告温某共有,被告温某应将挖机或价款100万元的50%给付原告史某。被告温某称已将两台挖机转让给他人,该转让行为未经共有人同意,对其擅自转让给原告史某造成的损失应按离婚协议约定的份额赔偿原告史某,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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