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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离婚案件审理难点及建议
2012-01-04作者:未知来源:江苏经济报

  徐玉荣

  所谓老年人离婚案件,是指离婚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60周岁以上的,这一特殊群体的离婚纠纷呈现一些共同特点,应当引起重视。

  纠纷现状

  老年人离婚案件数量呈逐年增加态势。笔者所在法院对2008-2011年近3000件离婚案件进行了梳理,发现涉及老年人的离婚案件占每年婚姻案件总数的比例由2008年的3.2%,到2009年的4.2%,2010年已达4.6%,并仍有上升趋势;再婚老年人离婚案件占九成以上。现代家庭的小型化以及对生活质量的追求使丧偶老年人急于再婚,家庭架构不稳,双方互有戒心,一旦矛盾产生,有掺杂经济、各自子女等纠纷,导致再婚夫妻也流行闪婚闪离。

  一方当事人呈现出高学历、高退休金、高资产(“三高”)的特点,经济问题成为离婚的导火索。老年人离婚案件中,一方(多为男方)大多属于退休老职工,且多数远离子女,其中不乏上海、北京等地退休职工,到本地乡镇购置房产准备安享晚年,双方结合后,往往在经济上打埋伏,又涉及到遗嘱等问题,致使矛盾升级为家庭纷争;调解难度大。往往双方早有矛盾,如外遇、性格不合,但为了家庭、子女等有约在先,等子女成年后并经再三考量下定决心寻求自身解脱,此类案件一般诉讼后无和好可能,坚持诉讼长达数年的亦属常见。

  审理难点

  与当事人沟通难。此类案件当事人多数常年受病痛折磨,甚至有些当事人精神失常,表达时词不达意,并且常常向法官表达一项主张,没过几天又反反复复,增加调解工作难度;财产分割容易引发争议。双方往往只有一处房产,但双方又无法在同一屋檐下继续生活,如果分割势必导致另一方无处安身;老年人离婚后生活存在困难。老年人离婚案件当事人多数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甚至没有赡养人,往往依附另外一方,离婚后生活成为问题。

  对策建议

  强化调解优先原则。动员子女、亲戚多做思想工作,发挥其他家庭成员在婚姻当事人冲突过程中的缓冲作用;及时作出判决。对双方对立情绪尖锐的,不宜盲目判决不准离婚,久拖不决反而更容易产生新的纠纷,对于双方多次诉讼、矛盾无法调和的案件,应当寻找双方情绪较为平稳的时机及时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着重考虑老年人离婚后的生活问题。一方面寻求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帮助,安排好老年人离婚后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动员亲戚朋友予以扶助,对于既无生活来源又无赡养人的,协助其与有关亲属订立遗赠抚养协议,保障其晚年生活;建议加大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的投入。关爱老年人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建议有关部门重视老年人权益保护,加大社会保险、社会医疗、社会安置力度,真正做到老有所住、老有所医、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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