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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又复婚 已分割的财产属个人财产
2012-01-04作者:未知来源:恩施市人民法院

  【案情】

  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陈某(男)与覃某(女)2004年结婚,婚后因女方喜好打牌赌博,男方多次劝其戒赌无效,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陈某为此于2008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与覃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准陈某与覃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16万元归陈某所有。出于各种因素考虑,一年后陈某与覃某复婚。可好景不长,女方仍然不改赌博恶习,夫妻感情再次陷入危机,陈某无奈再次起诉离婚。覃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分割给陈某的16万元,复婚后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将这16万元分割一半归其所有。日前,恩施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陈某与覃某诉争的16万元属陈某个人财产,判决双方诉争的16万元归陈某所有。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陈某(男)和覃某(女)第一次离婚时,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中的16万元归陈某所有,离婚后该笔款就是陈某的个人财产,如果陈某和覃某没有约定在复婚后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财产是共同财产,则仍属陈某个人财产。本案审理过程中,覃某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和覃某有此约定。因此,陈某与覃某再次离婚时,覃某无权要求分割陈某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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