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你会去公证吗?
提到财产公证,人们就会认为特指婚前财产公证,而实际上财产公证规范的提法应该是财产约定公证,它可以是婚前的财产公证,也可以是现在的财产公证,更可以是未来的财产公证。
爱情是惟美的,浪漫的,似乎本不应该和物质挂钩的,有不少在热恋中的情侣对金钱似乎并不很在乎,而当他们构筑爱巢、结为伉俪时,或许也会对双方的财产问题认识不够,
在他们看来,如果一方要求明细财产,那无疑是对爱情最大的亵渎,相爱的人要结合,不仅是情感、精神上,物质上、现实中也应该捆绑在一起。
这原本或许可称作为无私,但也有人不太赞同,因为一旦日后感情破烈,但在财产分割上,无疑是最大的麻烦。据悉,我国近几年在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中,绝大多数的纠纷出现在财产方面。为此,记者想了解一下婚前是否应该公证财产。
最新的婚姻法出台后,做出了夫妻双方可以将以前的婚后财产单一共有制,约定成共有制、各自占有制及部分共有、部分独自制,那会不会有更多人为免麻烦在婚前去财产公证呢。
朋友,如果你结婚,会去公证吗?
有些后悔未公证
叶女士直到离婚后才明白,自己近十年的婚姻带给她只有伤害,无论是经济上的还是感情上的。
十年前,叶女士在的单位效益很好,而岳先生则是刚刚大学毕业工作,工资不高,也不稳定,而叶女士认为岳先生有才,有上进心,因此在岳先生的几次追求下,与之谈起了恋爱。二人在相处两年左右后,都感到难以割舍对方,便同居了。岳先生的父母是外地人,管不了岳先生,而叶女士的父母则不是很赞成,但在女儿的强烈要求下,也就不反对他们在一起了,但是觉得应该先登记,免得自己女儿吃亏。
于是叶女士和岳先生就先领了结婚证,但是由于无住房,一直没有正式办仪式。由于岳先生家境不是很好,父母也无力帮他,于是叶女士的父母就资助了他们一笔钱,再加上两人的一些存款在市区买了一小套住房,终于有了新家,结了婚。
结婚后几年,两人依然很是相爱,无太多争吵,但是近几年来,岳先生事业上逐渐有了起色,在外面应酬多了,见识也广了,与叶女士的矛盾也多了起来,两人本都是要强的人,以前,岳先生遇到一些意见不合的时候,从不与妻子计较,但随着自己的经济收入增高,地位的增高,也开始不让着妻子了,于是与叶女士的争吵也逐渐升级,最终到了无可挽回的地步。
由于孩子的缘故,两人拖了二年,但最后终于无法再共同生活,叶女士提出了离婚,岳先生也表示可以离,但一切要算清楚。由于叶女士对孩子感情深,执意要孩子,而在财产上自己吃了亏,由于房子的产权没有公证,所以法律上将房子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要均分,她开始不同意,但法不容情,又为了丈夫不与自己争夺孩子,最后,她不得不同意了。
近十年的婚姻,叶女士回头想想,诚然,也许自己一开始就选错了人,岳先生的家境也造就了他是个比较自私的人,自己没看清楚,遭受了如此的境遇,但也怪自己当时太信任丈夫了。
最后,叶女士不无感慨地说,如果我当时在婚前买房时做一下公证就好了。
社会各界的看法
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的宗庆华律师,他向记者介绍:“其实据我所知现在南京做财产公证的人并不多,而会去做公证的主要有以下三类人居多:一类就是夫妻双方有一方去经商的,为了防范风险,因为经商有可能负债,所以为避免把家庭的财产牵扯进去,一般会去做个公证;第二类则是男女双方有一方十分富有,为害怕另一方为了自己的家产和自己结婚,于是会要求做公证;而第三类,则是有一部分老年人再婚,子女怕家产会被分割,因此要求公证。其他的不是太多。我个人认为对于财产公证,应该全凭自愿,不鼓励也不反对。”
而南京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的一位处长对此也谈了一些个人看法,他比较同意宗律师的看法。他说,目前可能中国绝大多数人还无法接受婚前财产公证,这是因为,一个是传统观念,夫妻双方应该是白头偕老的,你不能结婚之前就想到离婚后自己不能吃亏,因此对方在心理上不能接受。对方也许会说,如果是这样,那还不如不结婚。第二是财产问题,作为夫妻双方,有的财产好公证,好区分,而有的也不太好区分,你比如说,举行婚礼的费用如何区分,各方都出了钱,怎么办?是不是要明细到一笔一笔的记录在案。而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去做财产公证恐怕就会一开始就埋下了一个互相不信任的祸根。对此,他认为对于婚前财产公证这个问题,就跟婚姻一样应该是自由的,全凭自愿,不强求,也不推广。
而记者在本报副刊部网上论坛也做了调查,有的网友认为很有必要,而有的则持保留态度。现摘录几条:
琴箫鸣然:婚前财产是否要公证,重要的还是要看双方的目的和是否能对这一目的达到认知上的统一。婚前财产的公证也更需要双方的理解和需求。传统意义上这种行为会有损感情基础,然而事实上,随着社会的进程与人类自身的价值取向观念的转变,它已显得有所必要了。但这种行为到底是法律的进步还是道德的退化,怕也是很难给以定论。
古巷:如果理智些,应该去公证,但是可能会影响到彼此的感情,影响的程度多大,要看实际情况了。你觉得自己能承受,那就去公证吧!
Blue-seven:如果我财产多,那就去公证;如果他的财产比我多,我看那就免了吧。
其实对于婚前是否应该对财产进行公证,恐怕不是一句两句可以说清楚的,有些理性、前卫的年轻人也许认为很简单,但有些年轻人也许感觉难以接受。对此,记者认为也应该是各凭自愿,对于做或不做的人,我们都不应说三道四,因为毕竟那是每一个人的权益。
怎么办财产公证
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事宜,记者采访了南京市公证处的费章银主任。费主任首先指出关于财产公证的提法,叫婚前财产公证首先就是不规范的,公证处管这项服务叫做财产约定公证,它可以是婚前的财产公证,也可以是现在的财产公证,更可以是未来的财产公证。而事实上,所谓婚前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有关条款,本身就归夫妻双方各自所有,根本无需公证,而有的夫妻来对婚前财产公证,也多是一些说不清楚财产归属的、或是明明是夫妻双方的财产,但发票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另一方不放心来做公证的。而此类来做公证的人不是太多,而约定婚后将来的收入、财产的公证倒是较多。有的人可能以为婚前财产公证指的是在婚前对财产做一公证,其实也不尽然,婚后依然可以做公证,依然可以约定。因此把这称之为婚前财产公证,并不妥当,应当称为财产约定公证。
谈及目前南京市财产约定公证的情况,费主任说,南京公证处从1984年开展这项服务以来,一开始范围比较小,做得也比较少,几年才几件,而近年来,每年可以达到几十件。一开始涉及的对象主要是以老年再婚的居多,而现在也有了一些年轻人来做公证。
费主任接着站在法制的角度上谈到公证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从中国几千年的传统观念来讲,虽然夫妻间应该和睦相处,不该为金钱斤斤计较,但从法制上来讲,公证可以解决夫妻双方今后为财产问题争吵及产生的纠纷。其实家庭中主要是感情,但经济也是不可忽略的,许多家庭为此闹得不可开交,约定后,双方对此有了认识,也会减少许多争吵。
其次,有了约定以后,可以使一方对财产的处理带来方便,如有的财产若不公证,则会归双方所有,如果要处理的话,则需要双方到场、签字,而如果做了公证,则省去了不少麻烦,为财产处理带来方便。
第三,财产的约定给日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调解处理上带来方便,便于案件的审理,对夫妻双方增强法制观念也有好处,所以应该鼓励夫妻去做公证。
而对于财产约定公证所需的手续及费用,南京市公证处的刘庆宁副主任向记者作了介绍,他说:第一,需要有自己的身份证明,可以是身份证,也可以是户口簿。第二是带齐有关约定的财产的相关证明,这一点很重要,如果不全的话,则难以通过审核。第三,就是带来一份双方自拟的协议,公证员可酌情修改。协议不能违反国家法纪,要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然后就可带这三项材料到公证处办理,南京市公证处可以办理南京的各区的公证,而区一级的公证处只能办理本辖区内的公证服务。到公证处后,会当即受理,但要经过审核,主任签发后,才能通过。一般公证承诺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而如是急证也可当天完成。公证费用是按财产的千分之一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人民币。
本报记者/俞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