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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自办过户得产权 离婚后丈夫能否主张财产权
2011-11-29作者:未知来源:天津网-天津日报

  读者李先生来电咨询:一年前我与前妻协议离婚,当时我们居住的商品房只有购房合同,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离婚后,该房屋由我前妻和女儿居住,我自行解决住房问题。不久前,前妻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证并登记在她自己名下。请问律师:离婚后,我能否与前妻共同分割这套住房?

  郑晓云、范亚楠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对于离婚时的房屋没有取得产权证的,不适宜对权属进行判决,而应针对夫妻双方以及子女的居住条件,确定谁应享有使用权,待房屋取得产权证书后,再对房屋进行分割。

  本案中,由于诉争房屋系李先生和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因房屋未办理产权证缘故,对房屋权益未进行处理。既然房屋已经取得了产权证书,就意味着具备了房屋可以分配的条件,虽然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赵女士名下,基于产权共同共有,故李先生有权以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为由,向其前妻主张自己对诉争房屋的财产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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