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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不到款 售楼员让我“假离婚”
2011-11-29作者:未知来源:三湘都市报

  长沙唐女士11月28日拨打本报热线:我想贷款买房,如今陷入了两难的境地。银行按揭办不下来,开发商又不退定金。我该怎么办啊?

  “办不了房贷,销售商要我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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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18日,唐女士和妹妹在星沙漓湘路的康桥长郡看上了两套房子,一套130,一套143。唐女士当即和妹妹各自付了1万元现金,将房子定了下来。

  唐女士两口子按正常程序向银行提交了按揭资料。半个月之后,银行的审批结果出来了:由于唐女士丈夫的名下已经有了一笔贷款,这套房子无法办理按揭。

  唐女士急了,她找售楼小姐退定金,对方却给她出了个点子。“她让我和老公假离婚,如果我们离婚,我名下将没有债务,银行放贷的几率很大。”唐女士说,这个“假离婚”的建议和老公一商量,老公直骂馊主意。

  销售方:她违约,定金不退

  此后的数月间,按销售方建议,唐女士姐妹先后找了四家商业银行申请房贷,可一一被拒绝。她们也因此拖过了销售方规定的首付款缴纳时限。目前,销售方以此为由,拒绝退还唐女士姐妹的2万元定金。

  今日上午,记者陪同唐女士姐妹一起来到康桥长郡售楼部。对于不能退还定金的原因,一名自称是现场销售主管的王小姐表示:“唐女士没有按照规定时间来付首付款,按当初的约定,定金我们是不退的。”至于唐女士所说“销售人员建议其假离婚的说法”,她表示“当时不是她接待的,自己并不知情。”

  律师说法

  不退定金不公平

  国家房贷政策的收紧,影响到了一些购房者。类似唐女士的购房者,如果因为新政的实施而无法正常贷款买房,到底算不算违约呢?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的陈平凡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陈律师认为,唐女士没能力支付全款,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执意要求唐女士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唐女士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迫使开发商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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