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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员工婚姻不应干涉
2011-09-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前日,重庆奧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员工宣布一条新规:若结婚要请同事,请先签协议,一旦离婚,双倍退还礼金。公司经理说:“并不是阻止员工离婚自由,只是希望他们能更慎重地对待婚姻,这样也能一定程度减轻其他人的负担。”(2010年1月20日《重庆晚报》)

  结婚自主,离婚自由,旁人无权干涉,这是法律予以保障的。人家高高兴兴结婚,你先让人家签订不离婚的保证协议,是否有些“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大煞风景?何况,你又不是双方父母和民政局,有权干涉人家私事吗?

  然而,从人情常理上讲,这家公司的规定却有一定的合理性。现如今,喜钱已经成为很多人的沉重枷锁,若是恰好在一家同事多的单位工作,更是月月“惊”喜不断,结婚请柬满天飞,很多人是“辛辛苦苦为谁忙?赚钱全为凑份子”!

  更让人恼心是,现在很多年轻“潮”人流行闪婚闪离,这边刚欢天喜地摆宴庆贺,那边却已是“红本”换“绿本”、劳燕纷飞了。人在花钱时,有一种价值评估心理,如果这钱花得不值,心中定会不爽。像送喜钱,如果被送的夫妻恩爱甜蜜,送钱的人也觉得自己的钱花得其所;反之,如果对方不几日就离婚,送钱的人就会觉得花了冤枉钱,有种“打了水漂”的感觉。

  一方面是侵犯个人婚姻自由,另一方面却是契合大多数人的婚姻观念和价值心理,如此,这个规定就陷入了“合理不合法”的两难境地。若是有人较真起来,该公司因此惹上官司也未可知。

  用事先签定协议的方式,来铸造一块盾牌,抵挡“红色炸弹”的袭击,恐怕也起不到多大的实际效果。毕竟,天要下雨,娘要嫁人,新人要结婚,你挡也挡不住。新人们是否会因为这样一纸协议就“心慈手软”?恐怕也是公司的一厢情愿。为了不承担“双倍退还”的责任而压抑离婚冲动,也决非“八○后”、“九○后”们的行事风格。

  要避免新人们闪婚闪离、随意“炸人”,用签订协议的办法,既不合法,又难免沾上强买强卖、以权压人的嫌疑,是一种“越权”干涉。何况,公司出台这项规定的主要目的还是减轻公司员工特别是公司领导的“份子负担”,这难免让人觉得太过功利化、小家子气。因此,这项规定的实施大值得商榷。

  若要真正缓解这个问题,还是应从改变年轻人婚姻观念入手,倡导文明健康的婚姻风气,让他们慎对婚姻、善对姻缘。这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对于企业来说,在做好宣传引导的同时,适当组织开展一些“集体婚礼”、“裸婚”等活动,也就尽到了自己的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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