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新闻 > 正文
房屋登记孩子名字 离婚时不能分割
2011-09-15作者:未知来源:扬子晚报

  王小姐:我与丈夫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育有一子,儿子2岁时,我们夫妻商议决定将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最近夫妻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决定离婚,丈夫要求分割房产,请问该处房产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孙律师:你们将房子过户在儿子名下的行为视为对儿子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说明在房屋登记生效之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但是现在,房屋已经过户到儿子名下,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你们离婚时,不能分割该套房产。

  张小姐:我与王先生2004年结婚,婚后购得一处房产,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2009年9月,王先生与唐某签订了合同,将此房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唐某,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日期及费用的承担,但我未签字,也不在场。协议签订后,唐某分三次付给王先生购房款,但房屋一直未交付。我知道王先生卖房后,坚决不同意,致使协议未能继续履行。2010年10月,唐某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我还是不同意卖房子,请问该购房协议是否有效?

  孙律师: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说明你们夫妻双方对该房产都有处分权,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唐某并不知道您丈夫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形,属于善意第三人,并且以合理的价格购买。所以该购房协议是有效的,您丈夫需要继续履行协议,但是对于您的损失可以向您先生追讨并有权要求赔偿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