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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未分财产可追诉
2011-08-24作者:未知来源:浙江日报

  本报宁海8月23日电已经离婚了,财产没分割,能否要求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可以再次分割。今天,宁海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婚后财产分割案。

  2005年,娄某和王某结婚。两人都有一些家底:女方娄某有一套商品房和一间储藏室;男方王某有两套商品房,其中一套是街面房。

  婚后,两人共同打理宁海一家汽车配件商场,生意兴隆。2009年,娄某突然患病,两人开始不断争吵,感情越来越淡。

  今年1月,娄某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离婚。3月,两人达成离婚协议,但对财产没有分割。今年5月,娄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

  这次开庭,正好赶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生效之后。因此,这一司法解释,就成了双方争财产的利器。

  庭上,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娄某提出:两人共同经营的汽配商场,经营状况良好,2010年3月,王某以79万元的价格将汽配商场转给他人,另有房屋租金6万余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两人还共同购买26平方米储藏室一个,属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分割;婚后两人共同支付王某婚前购买的两套房屋的按揭款,房屋增值部分及共同还款部分要求分割,婚后在乡下购买的一栋二层楼房,也要进行分割。

  王某认为,汽配商场的房产是2001年购买的,产权也登记在其名下,他与原告是2005年登记结婚的,所以该房产是其婚前财产,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娄某无权要求分割;储藏室虽然是登记后购买,但购买时是欠债的,所以也不能分割;对于娄某提出的乡下二层楼房,王某说,根本就没有。

  此外,王某提出,娄某婚前购买的那套房子,还按揭用的是共同财产,总共还了12万余元,他要分一半的房屋增值部分及共同还款部分。

  今天,宁海法院没有作出当庭判决。办案法官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比较清楚,但是实际操作上,仍有不少困难。

  最难的是如何界定房产增值有多少。“房产到底增值多少,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分歧很大,不愿意协商。”办案法官表示,其实,在现实中,评估会花费很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还不如用协商的方式来估算和确定。

  “解释(三)出台后,不少女性认为婚姻缺乏保障。”办案法官建议,夫妻双方应该实行财产约定制,对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如何分配进行明确的约定,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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