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因房产纠纷再打官司
2011-08-24作者:未知来源:山西都市报-三晋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程培青)夫妻离异后,前夫没有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把房产手续进行过户。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女方把前夫起诉到法院,要求前夫对房屋进行过户。近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求。
原告赵某(女)、被告万某原系夫妻,2006年9月14日,两人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领取了离婚证。办理离婚登记时,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处理。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对所涉房屋约定如下:“位于太原市千峰南路一套建筑面积一百多平米的房子归女方所有。”原、被告离婚后,被告未按约定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现该房屋由原告占有使用,但所有权仍登记在被告名下。而在法院开庭时,被告并未出庭接受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该协议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万某到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协助原告赵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将位于太原市千峰南路的房屋过户至原告赵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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