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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加名"咨询多办理少 律师建议签订协议避免纠纷
2011-08-23作者:未知来源:厦门网-厦门日报

  本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成为坊间热议的焦点——关于房产的解释,被坊间戏称为“父母买房,儿媳没份”和“谁首付,房归谁”,尤为引人关注。

  这些新解释是否会带来“房产证加名潮”呢?昨天,记者走访了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服务大厅,发现询问的多办理的少。

  现场:一分钟三个人咨询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服务大厅发现,虽然前来服务大厅办事的市民不少,但真正为“加名”而来的却寥寥无几。记者随机询问3位坐在等候区的市民,无一人表示自己是前来“加名”的。

  相比之下,咨询窗口可就热闹了。记者在咨询窗口询问“加名”事宜时,仅仅1分钟的时间内,身旁就出现了3位同样询问“加名”事宜的中年市民。

  咨询窗口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几天来询问“加名”问题的人确实挺多的,而真正办理“加名”的却少得多。这位工作人员也向记者表示,询问的人增多,一方面是由于“婚姻法新解释”的出台,但另一方面也不可否认是由于近来离婚率攀高导致大家财产划分的意识提高了。

  业内:“加名”手续费上千元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房产证上配偶‘加名’这件事。程序还是和以前一样,带着身份证、结婚证、产权证过来填写一份买卖申请表即可,如果房屋还未还清贷款,则需事先得到银行同意再来办理。总的来说,整个办理程序还是和以前一样。”

  这位业内人士还说,办理“加名”要花上千甚至上万元,不是小数,“再加上‘新解释’才出来不到半个月,大家还要有个接受、消化、决策的过程,所以现在没有形成‘加名潮’是正常的。”

  律师:签订协议避免纠纷

  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郑志宁律师认为,虽然婚姻法新解释存在诸多争议,但作为一个司法解释,已经具有了法律施行力,现实中的夫妻双方,还是要认真对待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虽然新解释对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规定了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该司法解释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显然,新解释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归属也体现了“当事人意志自治”的法律原则,所以为了能够避免或妥善解决如上案例而产生的分歧,建议夫妻双方在办理“加名”手续前或购买房屋前,与双方父母及对方签订一份严密的协议,以协议的方式对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归属进行明确的约定,这样就可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相关链接

  婚姻法两项新解释

  婚姻法新解释的出台,明确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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