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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夫妻债务 遵循双重标准
2010-12-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通常是根据债务的主体不同,分为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二类。对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实行的是对婚姻关系内部和外部的双重标准(以下简称“对内标准”和“对外标准”)。对内是一般标准,对外是严格的推定标准。

  对内标准

  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夫妻共同之债的必备条件。新《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夫或妻单方因日常生活需要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使另一方没有意思表示,也应视为共同行为,由此产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夫或妻单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后果,如果未取得另一方同意,就夫妻关系内部来说,与另一方无关,由另一方独自承担责任,但对外的善意第三人来说,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因此,就夫妻婚姻关系内部来说,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应以是否为共同生活所需,或是否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需作为标准。

  对外标准

  根据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及《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所有债务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是个人债务,其余均为共同债务。这两种情况分别是: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且第三人也知道该约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是夫或妻的个人债务;②夫或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从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语义上看,上述两种情况下形成的对外债务,实际是否因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背负,似乎不作为对外标准考虑的依据。只要符合上述对外标准的两种情况,对内无论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对外均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债务。反过来,只要不符合上述对外标准的两种情况,对内无论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对外则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因此,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现行法律的对内标准和对外标准是完全不一样的。对内标准认定的共同债务,按对外标准可能就变为个人债务;而对内标准认定的个人债务,按对外标准同样也有可能变为共同债务。从前述对内、对外标准的内容中,我们可以判断,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对内标准是客观标准,而对外标准则是一种推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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