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那么,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法官又有什么见解呢?以下是离婚法律网编辑为大家介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法官解读。
一、司法解释二和三其实不冲突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就是赠与一方的明确意思表示,登记在双方名下,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在不同层面阐述同一个问题。
二、关于买断工龄款
买断工龄款是一个不规范用词,所以没有就此专门规定,实践中可参照司法解释二军人名下复员费处理。
三、关于夫妻债务
原征求意见稿第18条“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颠覆了解释二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是保护债权人利益,还是保护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结果,最终使该条没有通过,为了平衡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利益,法院可以援引婚姻法41条,考察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四、关于探望权
现实中,一方去世,另一方带走孩子,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思孙心切,要求行使探望权,有法院判支持。但根据目前法律,不应当支持,因为婚姻法第38条只把探望权限定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虽然不支持不近人情,虽然看孙子天经地义,但是有违法律规定,寄望于立法修改。
五、事实婚能否判不离
最高院89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见》第6条“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有法院问,能否判不离,回答不可以!因为事实婚毕竟不是合法的婚姻,只能判离不能判不离。
六、法院对判离的判决有权再审
民诉法183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虽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但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职权再审,如“被离婚”案件,对方找人冒名顶替,把婚离掉了,自己毫不知情,之后才发现,法院可依职权再审。
七、关于忠诚协议
争议太大,不宜统一规定,各级法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八、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
有的意见提出按抚养时间定性,后来反对很大,最后还是各级法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总结:以上是法官提出的见解,包括了司法解释二和三其实不冲突、关于买断工龄款、关于夫妻债务、关于探望权、事实婚能否判不离、法院对判离的判决有权再审、关于忠诚协议、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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