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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2016-07-0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关于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的规定,更是引发了轩然大波,随即多地出现的财产公证、房产本加名等热潮,更是让新解释陷入了舆论漩涡。

  在遵循“男方买房女方陪嫁”传统习俗的中国社会,这一规定被一些媒体解读为“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婆婆高兴丈母娘失落”。的确,房子一直都被老百姓视为结婚的物质保障,“有了房才有结婚的可能。”但是,目前年轻人的收入和房价不成正比,而做父母的往往会帮着子女买房子。在这种情况下,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有份儿吗?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这一点来看,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儿。

  司法解释为什么这么规定?也许,制定司法解释的人大多是具有高学历的人,很多都是博士、博士后,他们不但学历高,而且大多很年轻,其中不乏是单身的男士,可是他们的收入却没有达到买房子的高度,他们中的很多人都是“有了房才有结婚的可能”的受害者!

  高房价让许多人忘记了纯真,而在今天的社会环境里。房子变得越来越重要。征婚广告中,至少有百分之七十的女性要求男方要有房、有稳定收入和积蓄。现如今,经济至上、金钱至上的现实让爱情早已不再是单纯的情感,每一个在婚姻关系中生活的人,每天都必须要面对柴米油盐酱醋茶!

  所以,必须要改变这一现实,必须要改变为房子而活着的现实。

  可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真的就尽善尽美了?未必。不论过去还是现在,家庭财产制一直是中国人生活的基本方式。家是一个不可分的概念,家产属于家这个整体。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全职太太,她们专门从事家务劳动,另外也有相当多的妇女以个人收入供养子女和家用,这些妇女在离婚时,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很可能就净身出户了,她们对这个家所作出的贡献该如何体现?谁来保护她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将资本主义个人财产原则引入我们的婚姻实践中,有悖于我们的国情,必然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比如,婚前购房时房产证上的名字到底应该怎么写,婚后房产证上的名字要不要改、怎么改,这些都会成为家庭纠纷的导火索。结果可能导致亲人间相互算计,这样一来,破坏的就不仅是婚姻,还有人心。

  当然,也许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制定者大多是未婚,所以,他们不可能把问题看的这么全,想得那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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