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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2017-02-0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为了保护婚姻,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那么新婚姻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呢?律师365为你解答。

  一、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也就是说一方要赠与房产给另一方,最好办理公证,防止承诺后反悔。

  二、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父母买的房从共同财产变为个人财产。

  三、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四、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行了。

  以上是关于新婚姻法解释三带来的变化,对人们的影响主要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的变化,当然,小编还是希望走入婚姻的两个人是为了爱情而不是财产,结婚后都能和和美美的过下去,而不用走到闹离婚分割财产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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