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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小孩非亲生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
2011-05-1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当事人离婚后发现养了四年的女儿并非自己亲生,,受到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他无法容忍前妻的背叛,将前妻告上了法庭,,请求前妻支付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法院经审理查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

  2005年李奇与王艳花结婚,婚后一年生下一女小毛,2010年因感情不和,李奇与王艳花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协议约定女儿小毛由李奇抚养,王艳花不出抚养费。离婚后,种种风言风语传到李奇的耳朵,使李奇对小毛的身世产生了怀疑,李奇遂带着小毛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亲缘关系鉴定,鉴定结果为“排除李奇是小毛的生物学父亲”。这个意外的结果犹如晴天霹雳,深深刺痛了李奇及家人的心,李奇一纸诉状将前妻王艳花告到滦县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小毛由王艳花自行抚养,并要求王艳花赔偿自己抚养小毛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9万元。

  法院判决

  滦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奇与小毛并无血缘关系,李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王艳花生活期间一直共同抚养小毛,付出了一定的财力、物力,王艳花理应赔偿。李奇与小毛以父女关系共同生活多年,相互已产生感情,在得知小毛不是自己亲生女儿后,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伤害。审理过程中,王艳花虽然认为孩子小毛就是她和李奇所生,对鉴定结果不服,但是并未申请重新进行鉴定。在经多次调解无效后,法院做出判决,由王艳花自行抚养小毛,王艳花赔偿李奇抚养费、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3000余元。判决生效后,王艳花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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