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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年无性生活婚姻 起诉离婚要精神赔偿
2011-03-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34岁的孙红(化名)以丈夫未尽性义务,侵犯其同居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丈夫对自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已受理此案。当事人的离婚请求可否获得法院的支持,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法律依据吗?

  新婚之夜分床睡

  昨天,记者见到了孙红,她的脸色很憔悴。“在十年的婚姻中,我们没有夫妻之实,只徒有其名。”孙红这样形容自己不幸的婚姻。孙红回忆说,她是在一所大学自考期间认识现在的丈夫陈亮(化名)的。陈亮那时正攻读研究生,虽然不太爱说话,但他的踏实和沉稳深深吸引了她。

  陈亮毕业后来到北京,在一家科研单位工作。很快,孙红也来到北京,但没有找到工作。两人在1999年领取了结婚证,同住在陈亮的单位宿舍里。孙红说,新婚第一个晚上,丈夫让她把两张单人床并在一起睡,却没有与她发生夫妻关系,这让她很惊讶。此后的一年里,丈夫都是和她这样睡的。丈夫没有向她说明为何不愿与她发生性关系。后来,丈夫单位分了一个大点的宿舍,有一间客厅和一间卧室。丈夫提出要分房睡,结果每天晚上丈夫在卧室休息,她却只得睡在客厅里。她不知道丈夫为什么会这样对待她,但她始终对丈夫抱有希望。

  时遭辱骂甚至挨打

  同样让人难以理解的是,陈亮从来不带她回老家见他的父母。每年春节,陈亮都独自一人回家。孙红说,丈夫经常为家中一些小事骂她,甚至有几次还对她动了手,她在家里得不到丈夫最起码的尊重,辱骂之声难以入耳。

  2004年,因丈夫对自己动手,孙红搬了出去,同时提出离婚,但陈亮不同意。孙红询问丈夫为何不与她过正常的夫妻生活,陈亮只是说,“我对你的感情没到那个程度”,但承诺搬进购买的新房后带她回老家见他的父母,与她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于是,孙红搬回了家。

  2008年后,孙红盼望已久的新房下来了,但是两人依旧过着有名无实的夫妻生活。孙红的愿望落空了。同年5月,陈亮的父母要来新房看儿子,“可陈亮却让我到外面住酒店,等其父母走了再回来。”孙红说,她所住的酒店对面就是自己的家,她每晚都能看见家里的灯光和丈夫与其父母团聚的身影,她彻底绝望了。

  孙红决定要与丈夫离婚。北大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张荆和李莹律师援助此案,她们帮她递交离婚诉状。孙红说,丈夫不尽性义务,侵犯了她的同居权、生育权,使她变成了高龄未育女性,她除了要求离婚,还要求丈夫进行赔偿。

  律师说法

  配偶权核心是性权利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享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而且配合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配偶权派生的同居权是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与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权利,另一方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相互扶助等权利。

  律师说,陈亮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尽夫妻间义务,其实这对孙红是一种精神折磨,甚至可以看成是一种精神虐待或家庭暴力,“男女平等是全方位的,不仅仅是工作、学习,还包括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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