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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07-2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婚姻登记机关职责

  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其职责是办理婚姻登记;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撤销婚姻登记;保障公民婚姻自由;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原则上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个别地区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距县城较远的乡(镇),按照便民的原则可集中在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具体设置由县(市、区)政府提出意见,报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婚姻登记员职责

  婚姻登记员的职责是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签写和颁发婚姻证。

  婚姻登记员应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讲求效率。

  婚姻登记员由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方可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三、婚姻登记机关的人员编制和经费

  婚姻登记机关所需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或调剂解决;所需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

  四、婚姻登记的程序

  婚姻登记员应当按照初审一受理一审查一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婚姻登记。具体步骤如下:

  (一)查验规定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询问申请人的意愿,告知申请人双方登记后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对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三)见证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名或按指纹;

  (四)颁发婚姻登记证书。

  五、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

  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建立完整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并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等现象。婚姻登记专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事项由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并接受上级婚姻登记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婚姻登记收费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00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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