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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条件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2018-09-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结婚不仅需要当事人情投意合,还要满足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结婚除必须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结婚登记处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那么登记结婚条件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接下来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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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条件的法律规定就是:

  1、在结婚的双方是男女两性的情况下,男方已满二十二岁,女方已满二十岁。如果任何一方没有达到规定年龄,那么是不允许登记结婚的。

  2、在男女双方存在强迫和干涉,包括来自另一方或者父母长辈兄弟姐妹等一些外因下,双方是不能登记结婚的,结婚需要是双方同时都是完全自愿的不是勉强的情况才被允许结婚。

  3、在结婚的的男女双方不得有一方是与其他的人在法律上存在婚姻关系,如果与其他人存在婚姻关系,那是不允许结婚的,是属于重婚。

  4、双方在法律是不得有禁止结婚的情况,同时双方不得是存在亲属关系直系或者是三代以内内旁系血亲关系的情况下。

  5、婚前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未痊愈的情况下。

  6、在上述情况都满足的情况下男女双方才能进行登记结婚。

  所需证件:

  (一)本地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机关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表)。

  (二)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三)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四)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五)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

  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六)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 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6月)。

  离婚法律网小编温馨提示,双方必须一同到一方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办理,同时不能委托其他人帮忙办理手续登记。如果您在此方面有一些相关的问题,可以向我们专业的律师人士进行咨询。现在大家了解到了关于结婚登记的相关内容了吗?当您遇见这样的事故纠纷,您更需要一个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离婚法律网为您提供最优秀的律师解决您的所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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