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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表”权属 离婚房产“依”登记
2011-02-1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产属于依法登记的不动产,所以,房产的权属应当以登记机关登记的产权人为准

  孩子名下的房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张先生:2008年,我和妻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18岁的孩子名下,现在我和妻子闹离婚,孩子站在妻子一边,于是我不想把房子给小孩,想作为共同房产分割。请问该怎么办?

  律师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房产属于依法登记的不动产,所以,房产的权属应当以登记机关登记的产权人为准。张先生要求分割的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是其子的个人财产,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

  不交房租,房主不可强制收回出租房

  李女士:与房东的租房合约到期了,前两天单位派我出差,回来后发现我的行李已经被房东搬离出租房。请问不交房租,房主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收回出租房吗?

  律师答:租赁期内,房主一般无权解除合同收回住房,即使是租赁期满,或租赁期内房主依法具有收回住房的理由,也不得自行采取强制措施收回住房。收回住房应事先通知承租人,并给予必要的觅屋迁让时间。承租人在得到通知后,须积极寻找房源,及时搬迁。双方当事人若不能就收回房屋事宜达成协议,出租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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