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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啃老”婚房的分割 结婚登记是“拐点”
2011-02-1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啃老购房,离婚时房产分割成为离婚双方家庭的中心话题。结婚登记是啃老所购房屋的拐点!小两口买房,老人出资支持,这种现象在当今城市并不鲜见。小日子过好了还行,如果离婚,这笔买房钱算谁的?还给老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近日,本市河东区法院通报了一起案例,表明了一定立场。

  案情还原

  结婚买房老人出资 离婚房产怎么分

  张倩和赵亮(均为化名)2001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2日登记结婚,当时没有房子。2003年4月,他们买下婚房,其中有赵亮父母支持的一部分钱,房主一栏写的是赵亮。

  随着时间的推移,小两口越来越过不到一块,终于谈到了离婚。第一次起诉,法院驳回了,为的是再给他们一段修复婚姻的时间。半年后,张倩再次起诉,赵亮也痛快地答应了离婚请求,只是在财产分割上双方发生了争执。

  2003年,二人买房时,赵亮的父母曾支持了一笔购房资金,赵亮说是10万元,张倩说是8.5万元。如今,房子升值了,至离婚时,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56万元,可当初老人的出资怎么算?赵亮认为,按照房子的现值,先在总额中拿出10万元还给父母,再把剩下的价值平均分割。张倩则坚持老人只出资8.5万元,而且不必返还,因为这是老人赠送给他们的,应该放到夫妻共同财产中平均分割。

  法院说法

  认定为对双方赠与 不得撤销平均分割

  河东区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张倩的说法,依据是,小两口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被告赵亮的父母在原、被告婚后为双方购房出资,而且没有明确表示赠与被告个人,所以被告父母的出资无论数额多少,均应认定为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因此,被告父母的出资不应返还,该房应由原、被告平均分割。鉴于诉争房目前由赵亮居住,故法院考虑此房归赵亮所有,由赵亮给付张倩住房补偿款28万元为宜。

  法律圆桌

  “啃老”购房离婚咋算? 结婚登记前后购房结果不同

  随着房价的高企,购房方式多样、资金来源多渠道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老人出全资购房、出首付由小两口还房贷,或者双方老人合伙给小两口拼房等情况,不一而足。在不同前提下,小两口离婚时,房屋财产该如何分割?

  昨天,击水律师事务所郑晓云律师接受采访时称:“要想厘清这个问题,需要弄清时间段,结婚登记是一个重要节点,登记前购房和登记后购房的结果是不同的。”

  在结婚登记前购房的还分几种情况,一种是一方父母出全资购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离婚时房屋归出资一方所有。第二种是一方父母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夫妻共同还贷及还贷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第三种为双方父母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夫妻共同还贷及还贷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首付部分及首付增值部分则按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以上都是父母出资购房时未明确购房款是给男女双方的,如果登记前父母出资购房时表示是给男女双方的,则离婚时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郑晓云律师说。

  在结婚登记后购房,无论是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还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如果在出资时未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则视为赠与夫妻双方,故离婚时该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如果一方父母出全款购房,且在购房时明确表示仅仅赠与自己子女的,则离婚时该房屋归属自己子女;如果一方父母仅出首付且对于首付明确仅是赠与自己子女的,则离婚时夫妻仅可对共同还贷以及还贷增值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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