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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赠”女友表真情 分手迷茫求法援
2011-02-1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当今社会,无论是恋爱或是结婚,房子,已成为年轻夫妇步入婚姻殿堂的“门槛”之一。纵使当年你侬我侬,即使曾经山盟海誓,但遇到这“房”事,又有多少人能真正做到心平气和商讨呢?如今,又有多少爱情与房子有关?

  不知什么时候开始,房子,也成为考验爱情忠贞的一个标准。这不,市民张先生与同居两年的前女友分手后,两人就因房子产权闹起来了。而生活中,我们也经常看到同居的情侣、离婚夫妇为“房事”大打出手、上诉公堂的事件。

  本以为今后的结婚对象非她莫属,于是,在同居期间张先生以前女友的名字买了房。相处两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分手。此时,前女友却不念旧情,索要房子。“都是同居惹的祸,为房子,我们关系闹得很僵,基本没有和好的可能。”

  事件回放 为表真情,购房“赠”女友

  2008年,张先生和认识近一年的王小姐同居了。为将来结婚做准备,张先生购买一套期房做婚房,在签订购房协议和贷款合同时,房子的户主名写的都是王小姐的名字。现在房子还未交付使用,但张先生和王小姐闹起矛盾,对方也提出了分手。

  “同居期间,我们感情很好,所以把房子的户主落上她的名字。但10万元的首付款是我付的,每月房贷也是我在还,现在对方提出分手,我想要回房子,可前女友却说房子是她的,首付款是我赠与她的,什么都没我的份。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张先生打进民生热线寻求帮助。

  律师答疑 同居财产分割可参照特别法

  本案中的房产是以王小姐的名义购买,并以其名义签订合同以及付款,按照一般法律规定可能会认为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认定财产是谁的。例如《物权法》以登记制度来确定产权归属,但这只是普通法规定。针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还要看特别法当中是否有特殊规定,如果有,就必须按特别法的规定来进行处理。此处的特别法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中"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有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办理。

  因此,在此案中,王小姐认为该房属于她的个人财产是不对的。不论首付款是张先生对前女友的赠与还是其它,都不可否认该款项是张先生出的,应当认定为此房共同共有。而张先生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该款项实际是其支付,并非赠与,按揭贷款也是其一人承担,那么按法律规定就应当认定该房属张先生一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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