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财产分割 > 财产分割法律咨询问答 > 正文
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有哪些
2017-11-1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现在离婚的人越来越多,离婚的时候就不谈感情了,都谈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了,尤其是当涉及到财产分割时。,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遵循一些原则去审判,那么这些原则是哪些呢?下面离婚法律网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一、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就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男女双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共同的债务、负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别而有差异。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跟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而言,因父母离婚必定对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使子女能健康的成长,有一个相对较好的生活环境,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妇女,由于受经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其独立谋生能力和经济收入,与男子相比均有一定的差距。同时妇女一般在家中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其虽未创造太多的财产,但其为家庭所付出的精力要远远大于对方,因此分割夫妻财产时对其应给予一定的照顾。

  三、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实际价值。如对生产可以分给有经营知识和能力的一方,然后由该方给付另一方一半的补偿,对于生活必需品应当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给需要的一方等等。

  四、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上文离婚法律网小编对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在分割夫妻财产的时候,一般是协商分割,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够协商的时候,是交由法院处理的。法官在判决财产分割结果的时候,是按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等决定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可以咨询离婚法律网小编。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