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抚养的心理隐患有哪些
隔代抚养是近年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是指父母不在身边的孩子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但是由于老人对于孩子的生理保育多于培养教育,使孩子形成了骄横、任性的性格,甚至出现更极端的性格和行为。那么隔代抚养的心理隐患有哪些呢?接下来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首先,孩子长期处于老年人的生活空间和氛围中,耳濡目染老年人的语言和行为,这对于模仿力极强的孩子来说,极有可能加速孩子的成人化,或更严重的造成孩子心理老年化。小孩讲大人话的普遍现象,很多就与隔代抚养有关联。
第二,由于老年人体力不支、行动不便,大都喜欢安静而不喜欢运动与外出。这样长期与孩子呆在一个或几个固定的地方玩耍。极有可能使孩子的视野狭小,使孩子缺乏应有的活力和活泼,不利于养成孩子开阔的胸怀,活泼、宽容的性格。相反极可能养成孩子孤僻、沉默寡言的习性。这样使孩子长大后,为人心胸狭小,不善与人交际,易产生交际恐惧症。
第三,人老后,其思想很容易固定化,行为模式化,往往表现出固执、偏激、怪异的想法与言行。耳濡目染,这极不利于孩子的性格培养,可能导致孩子心理、行为、人格的偏离。
第四,老年人抚养孩子,常常是过分的关心和溺爱,包办孩子的一切事情,使孩子没有机会做自己的事情。长期下去,会使孩子缺乏独立性、自信心和果断力,养成依赖心理、抗挫力差。这使孩子在成长中,稍微受挫,就一蹶不振。
一、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无法保障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其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才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担任监护人。”可见,监护权主要由父母来行使。但农村儿童的父母外出务工后,就无法保障儿童的受监护权。在实践生活中,农村留守儿童大多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这类监护人年龄普遍偏大,而且大多数人文化程度不高,这就使得他们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常处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境地。由于家庭缺少正常的监护人或者根本没有监护人,使他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严重的创伤。
二、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令人担忧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义务复合型权利,由于留守儿童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因此,留守儿童是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父母、实际监护人、学校、老师等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其受教育权的主体均为义务主体。 较之一般儿童受教育情况而言,由于在学习上缺少能够辅导、督促和引导的天然老师,一些留守儿童表现出学习惰性,加之现行应试教育的弊端,使其被动地接受学习,学习水平和知识状况令人堪忧。由于留守儿童需要依靠父母从外出务工的辛苦钱,而其学习又不能为老师和家人满意,自然免不了劝诫、责备乃至挨打,加之留守儿童在感情上缺少最亲近人的关爱和沟通,更容易产生心理障碍,这种心理障碍难以得到疏通时其逆反心理将得以加强,从而使他们养成一些德行较差的坏毛病,进而出现厌学、逃学、甚至辍学。所以他们受教育的权利根本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留守儿童的人身权利难以维护
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儿童,由于年幼,他们需要得到监护人的呵护。近年来,发生在广大农村留守儿童身上的自杀,溺水,奸幼等各种悲剧频频上演。例如,3年前,同样在毕节市七星关区,5名男孩街头流浪多日,夜间躲在垃圾箱里烧炭取火御寒,最终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5人均为留守儿童,父母多半在外地打工。这些都是因为没有得到父母的照顾而发生的悲剧。
这种情况对于留守儿童们的受监护权、受教育权、人身权利都无法保障这些权利的实行。我们也要杜绝这种行为,我们是有义务去抚养孩子的,抚养不单指金钱的付出,而且还需要陪伴与教育。同时,我们也希望社会各个部门能够紧密配合,早日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如果有其它法律问题有疑惑的,欢迎咨询离婚法律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