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抚养产生的不良影响
隔代抚养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作为一种特殊的家庭形态,隔代抚养的成因多种多样。隔代抚养总的来说,还是弊大于利的。那么隔代抚养产生的不良影响有哪些呢?接下来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一)部分老人对孙辈之爱自觉或不自觉的陷入了溺爱、畸形之爱,一切以孩子快乐为标准,从不指责孩子的过错,往往导致孩子自私任性、娇生惯养、生活自理能力差。
(二)一般来说,老年人一旦担负起抚养孙辈的任务,都小心翼翼,生怕孩子出事,这便人为地限制了孩子的户外活动范围,减少了孩子接触外界的机会,这对孩子智力的开发、好奇心和观察能力的培养都是不利的。
(三)由于祖辈的文化修养、思想行为、行为准则等大多与现实相去甚远,长期与孩子相处,其潜移默化的影响,会给孩子走向未来社会打下"距离"的烙印。
抚养费相关法律政策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作出了以下规定:
1、抚养费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那种只承担生活费和学费的看法是错误的。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2、给付抚养费的时间
《婚姻法》第二十一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在校大学生,因有获取劳动收入的能力,一般认为不在规定范围内。但如学习等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无法劳动收入,也可依法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按法律规定,抚养费应付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抚养费可依法变更(增加)
按照司法解释,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增加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离婚法律网小编温馨提示,孩子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抚养孩子是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希望孩子的父母们在百忙之中拿出时间,兼顾对孩子的管教,使孩子健康成长。如果您在此方面有一些相关的问题,可以向我们专业的律师人士进行咨询。现在大家了解到了关于隔代抚养权的相关内容了吗?当您遇见这样的事故纠纷,您更需要一个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离婚法律网为您提供最优秀的律师解决您的所有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