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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抚养费 阻止探视权无依据
2011-04-0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只有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才能行使中止探望权。中止探视权行使的情形包括: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5.其他。本案中的当事人在前夫拒付抚养费时主张中止探视权,但这样的行为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咨询:我与前夫离婚后,婚生女由我抚育,对方每月给付抚育费400元。最近几个月,对方拒付抚育费,我能中止他探望权吗?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只有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才能行使中止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的法定事由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探望方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疾病的;二、探望方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的;三、探望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怂恿子女犯罪,可能对子女成长带来不良影响的;四、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行为的等等。对方不付抚育费,并不是中止探望权的事由,为此不能作为中止探望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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