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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可协商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2011-04-0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当事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法院在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去向时考虑的是最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当然,在法院判决请求变更抚养权前,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抚养权,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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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与丈夫张某离婚,儿子三岁,由于儿子一直由奶奶带大,在就儿子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情况下,法院判决儿子由张某抚养。后来奶奶去世,张某再婚,王某提出由其抚养儿子经协商张某同意,双方就抚养权和抚养费变动等事项达成了协议。当事人咨询:法院关于抚养权和抚养费的判决,能通过协议变更吗,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要提交法院判决认定。

  解答:

    当时奶奶健在,孩子一直与奶奶共同生活,法院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做出由张某抚养孩子的判决,现在奶奶病逝, 判决时的情形发生了变化,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你们协商变更抚养关系是正确的。你们协商或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抚养费都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纠正,而是根据新情况作出的新处理。《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父母双方是可以协商变更抚养权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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