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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并不意味着失去孩子
2011-03-0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导读:目前大多数夫妻只生育有一个子女,因此离婚时子女抚养权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为争夺子女的抚养权,有的反目成仇,有的对簿公堂。但是,不管怎样,孩子就一个,最终会有一方可能得不到直接抚养孩子的权利。面对这样的情况,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应具有什么样的心态,持什么样的态度,又该怎么做呢?积极行使探望权,必要时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

  未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该怎么做

  1、积极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按规定的要求看望不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权利。《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我国的新婚姻法第一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有探望权,抚养方有配合的义务。在以往的实践中,很多老百姓认为:夫妻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就可以永远割断与另一方的关系,有些人甚至以不要抚养费为条件,提出与另一方永久断绝关系。事实上,子女与父母的亲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离婚而受到限制。因此,未得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积极行使探望权,关心孩子的学习生活,为孩子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2、必要时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

  抚养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即便是法院判决抚养权归一方享有,但是,如果出现法定条件,比如,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行为对孩子的成长和学习不利,当事人仍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因此,未取得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尽可能的收集具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学习、成长不利的证据,一旦时机成熟,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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