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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2011-03-0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正常的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属于父母。但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因为孩子有婚生子和非婚生子之别,继子女和养子女之别等等。因此,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就略显复杂!本文涉及特殊情况下的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将复杂的抚养权问题说清楚,排除读者的困惑!

  (一)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

  1、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

  (二)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

  双方都同意收养的,离婚后,抚养权的归属,参照上面的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方式;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一方擅自收养的(单方收养实质上是一种无效收养行为),且收养后一直不为对方认可的,由收养一方单独抚养,对方不承担抚养费。

  (三)非夫妻关系所生子女的抚养权

  非夫妻关系所生子女,包括同居期间、一夜情以及女方被强奸等非正常情况下受孕所生子女。非夫妻关系所生子女的抚养,使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关于抚养的规定。

  案例:2003年8月,王先生经人介绍与周小姐,建立恋爱关系,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同居生活。2004年12月,双方生育一女。2006年1月,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周小姐之间的同居关系,并要求所生一女由周小姐抚养。庭审中,周小姐愿意与王先生解除同居关系,但也拒绝抚养所生女儿。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以维护子女的利益为前提。鉴于双方所生子女年龄较小,适宜由其母亲抚养。王先生不直接抚养女儿,但其仍对女儿有抚养的义务,应每月付给300元抚养费,直至该子女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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