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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单独二胎政策2013
2013-11-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浙江在单独二胎政策是怎么规定的,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再生育一个子女呢?下面,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浙江省单独二胎政策的规定。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第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第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第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第五、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第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第七、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第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第九、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第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另外,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以上就是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浙江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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