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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二胎的条件2013
2013-11-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本文由离婚法律网小编结合咨询问题给大家详细讲解关于北京生二胎的条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咨询问题:

  我是北京人,我老公是东北人,现在我们已经有一个孩子,我们现在还想要个二胎,我们符合“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这个条件。想问下,这个条件对双方的父母有要求吗?必须都是居民或农民吗?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夫妇可以生第二胎,但具体什么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才育二胎: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你可以对照以上的规定,看你是否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综上所述,其对双方的父母身份没有特殊的要求,只要你们符合条件就要以申请生育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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