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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单独二胎新政策2013
2013-11-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本文主要由离婚法律网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关于广东单独二胎新政策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广东单独二胎新政策: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11月15日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表示,中央启动实施“单独二胎”政策。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回应“单独二胎”政策称,实施“单独二胎”新政,符合人口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也符合民众的切身利益,广东将坚决贯彻落实。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将尽快依照法定程序,研究出台相关措施,并依法组织实施,使广东省符合条件的居民尽快享受到这一新政策。

  但是,在新政出台之前,广东人民还应该遵守现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生育二胎的规定,否则,按再生育处理,征缴社会抚养费。

  第二、现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规定: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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