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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
2012-03-0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导读:离婚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协商解决变更,另外一种是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需要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同时也要考虑离婚时,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及社会生活状况。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或者可能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所以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法律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具体如下:

  一、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可见,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只要已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而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离婚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属于协议离婚的应向办理离婚登记机关备案,属于法院诉讼离婚的,应向原审法院备案。

  二、诉讼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 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 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三、具有法定事由,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不允许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有正当理由的,可依法起诉要求变更抚养。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不应擅自将子女带走,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应依法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⑴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⑵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⑶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⑷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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